大家好,我是仁川律师事务所讼知的裵成权律师。
今天要介绍的是一起成功案例:委托人在参加TOPIK考试时,仅因答题卡提交较晚,就不仅被判"本次考试无效",还被追加了"限制报考2年"的处分。我们通过内部异议申请(即向作出处分的机关提出的重新审查请求),最终将处分减轻为仅保留"本次考试无效"。这是一起TOPIK(韩国语能力考试)违规处分案件。
※ 为保护委托人,部分事实关系已作改编。
只是答题卡交晚了一点,为什么要限制2年?
事实上,实际处理过考试报考资格限制案件的律师并不多。我经常接到中国留学生关于TOPIK违规的咨询,但大多数情况下,客观来看异议申请被采纳的可能性较低,因此我都会如实告知现实情况,并不建议委托。
本案的委托人也是一名在韩国求学的中国留学生。此前她在其他律师事务所得到的答复是"处分很难变更" ,甚至还遭遇过在中国网络上冒充韩国律师的诈骗机构。上网搜索得到的也都是"可能性很低"的说法,学校和行政处也让她"就这么接受吧" 。由于这是关乎前途的考试,她在万分焦急的情况下找到了我。
然而,当我第一次听到本案的内容时,注意到了一个与以往咨询不同的地方。因为我首先产生了这样的疑问:"如果只是答题卡提交稍晚,那么将本次考试判为无效即可,为什么要限制其2年内不能报考呢?"
当然,很多情况下委托人也可能存在未能说明的其他情形,因此我请她尽可能详细地说明考试当时发生了什么。仔细核实前后经过后发现,在考试结束后判定是否违规的过程中,她与监考人员之间出现了一些沟通上的分歧。但处分的判断标准,终究应当是"考试行为本身"。
适用法令 — 韩国《高等教育法施行令》将违规行为分为"等级"
本案的关键,在于处分依据法令的结构。
TOPIK违规处理依据韩国《高等教育法施行令》第42条之5第4款及附表1之2的相关规定进行。而这份附表并非对所有违规行为一视同仁,而是根据行为的轻重,将处理措施分为三个等级。
本次考试中止或判定无效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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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考试无效 + 自处分之日起限制报考2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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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次考试无效 + 限制报考4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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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键之处就在这里。委托人的行为,即"考试结束后书写答案(提交延迟)的行为",从条文字面上看明显属于第1级措施。第1级措施仅止于"中止或判定本次考试无效",并不附带2年的报考限制。2年限制只与查看他人答案、利用通信设备沟通等第2级的积极违规行为相关联。
相关判例 — 法院也认可"违规行为形态的差异"
不仅是法令的结构,判例同样指向了相同的方向。
在类似案件中,法院认为:对于考试结束后未立即听从监考人员指示、继续书写答案的行为,虽然可能属于违反考试公正管理的行为,但不能将其评价为影响本人或他人考试结果的"主动实施的、具有欺骗性质的违规手段"。也就是说,考试结束后书写答案,与查看其他考生答案或替考等违规行为,在行为形态(性质)上存在本质区别。
对违规处分不服的三阶段程序
收到违规处分后,可以提出异议的途径不止一条。这其中有阶段之分,也有先后顺序。很多人因为不了解这一结构,在第一步就放弃了;但只要提前了解,应对起来会顺利得多。
第一阶段 — 内部异议申请
这是最先进行的程序,即向作出处分的机关请求"该处分不当,请重新判断"。其优点是程序相对简便、快捷。但由于是由作出处分的机关自行重新判断,如果没有新的论据、只是一味诉说委屈,处分很容易被原样维持。因此,一份以法令和判例为依据、具有说服力的意见书至关重要。
第二阶段 — 行政复议(韩国的"行政审判")
如果异议申请未被采纳,接下来可以考虑行政复议。行政复议并非由作出处分的机关,而是由独立的行政复议委员会来判断处分是否违法、不当。相比法院诉讼,它进行得较快。提起期限为: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,且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内。
第三阶段 — 行政诉讼
如果行政复议仍无法解决,或希望直接获得法院判断时,可以提起行政诉讼(处分撤销之诉)。由于法院会正式审理处分的违法性,这是最有力的救济手段,但相应地也最为耗时。不过,即便在诉讼进行期间,也可以申请暂缓执行(执行停止),在判决作出前暂时中止处分的效力。提起期限为: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内,且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内。
概括来说,异议申请 → 行政复议 → 行政诉讼,随着这一顺序推进,争讼的强度和所需时间也随之上升。异议申请自然是必须首先经过的关口,若在此未能翻案,则会进入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阶段。
本案中之所以集中于"异议申请"的原因
本案在法理上有充分的争辩空间,因此即便走到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,胜诉的可能性也很高。实际上,一旦提起行政诉讼,即便在本案判决作出之前,也可以通过申请暂缓执行来暂时中止处分的效力,因此对于诉讼期间报考限制持续存在的问题,也是有应对办法的。
尽管如此,我还是决定在第一阶段的异议申请中全力争取。原因在于委托人所处状况的紧迫性。委托人即将毕业,而毕业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交TOPIK成绩。一旦报考本身被封锁,就无法取得成绩,整个毕业计划都将被打乱。要走完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乃至申请暂缓执行的程序,时间实在太过紧迫。
因此,我集中于最快捷的途径就是异议申请。如前所述,异议申请是由同一机关重新判断的结构,很多人将其视为走过场的形式程序,并不抱太大期待。但我决定重点争取这一阶段的结果。因为我相信,只要拿出一份将法令的等级结构、判例法理与处分的比例性都严密论证到位的意见书,即便不进入下一阶段,也能在这一步扭转结果。
律师意见书中提出的四项主张
在异议申请意见书中,我并未止步于单纯诉说委屈,而是重点主张了以下四点。
第一,委托人的行为与积极的、欺骗性的违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;
第二,很难认定本案在本质上侵害了考试的公正性;
第三,判例对于此类情形的报考资格限制同样持审慎态度;
第四,仅凭"本次考试无效"就足以实现制裁目的。
在此基础上,我还具体说明了在韩国高考中对类似违规行为是如何进行制裁的,以及该处分会对委托人的前途造成多么重大的影响。
结果 — 处分变更为"本次考试无效"
万分庆幸的是,机关将原本"本次考试无效 + 限制报考2年"的处分予以变更,仅保留"本次考试无效"这一措施。
案件解决后,委托人多次向我们表达感谢,甚至说我们"就像恩人一样"。我也深感欣慰,这成为我近期承办的案件中特别难忘的一件。
常见问答
第一问. 考试结束后晚交答案,就一定会被限制报考2年吗?
并非如此。《高等教育法施行令》附表1之2根据轻重对违规行为进行了划分,"考试结束后书写答案的行为"原则上属于对应"中止或判定本次考试无效"的第1级措施。2年报考限制针对的是查看他人答案、利用通信设备沟通等积极违规行为(第2级)。因此,如果仅因提交延迟就被处以2年限制,是有余地对处分的适当性提出争议的。
第二问. 异议申请与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,应该选择哪一个?
视情况而定。行政复议、行政诉讼是正式的不服程序,具有法律约束力,但较为耗时。像报考限制这类有固定期限的处分,可能在诉讼过程中期限就已届满,因此有时迅速提出内部异议申请更为有效。不过,异议申请是由同一机关重新判断,若论证薄弱则很容易被原样维持,所以以法令和判例为依据、具有说服力的意见书才是关键。另外,不服的期限(自知道之日起90日等)是固定的,因此无论选择哪种途径,一旦收到通知都应立即着手研究。
Q3. 已经收到处分了,现在还能提出争议吗?
期限是关键。行政复议的提起期限为自知道处分之日起90日、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80日;行政诉讼为自知道之日起90日、自处分作出之日起1年。一旦超过这些期限就难以争讼,因此收到处分通知后,最好尽快请法律专家进行审查。
结语
考试违规、报考资格限制、资格中止等处分,仅凭诉说委屈是很难推翻的。只有对实际适用法令的结构、判例,以及处分是否符合比例原则进行细致审查,结果才可能改变。
尤其像TOPIK报考限制这类与留学、升学日程直接相关的处分,"多快、以何种程序"应对,将左右最终结果。因为即便打赢了官司,错过了时机也就失去了意义。如果您因违规处分而不知所措,请记住!收到通知书的那一刻,就是应对的起点。
律师事务所讼知在此类考试、资格相关的行政处分案件中,会为您量身设计最为有效的应对程序。我们尤其为在韩外国委托人提供中文咨询服务。请不要独自苦恼,欢迎随时咨询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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